王安石变法中的”贡举法”具体指的是什么?

  众所周知,王安石的变法虽然有一些弊端,但也有一些好处,那么“贡献法”具体指的是什么呢?下面有趣的历史小系列会给你详细介绍,然后往下看~

  (1)在中国科举制度史上,贡举科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。隋朝贡举科目大概有四科:秀才、进士、俊士、明经。唐承隋制,又有了很大的发展。除隋代四科外,还增加了明法、明书、明算三科;明经分为五经、三经、二经、一经、三礼、三传、三史、开元礼等。俊士、秀才科最近被废除,明法、明书、明算科均为录用专业人才而设,因此唐代的贡献科目主要是进士、明经两科。北宋初期,承唐五代制,主要有进士、明经、诸科。宋代的诸科大致相当于唐代的明经,也分为九经、五经、三礼、三传、三史、学习、明法、通礼等。宋神宗熙宁四年(1071),王安石进行了贡举改革,废明经、诸科,专为进士一科取士。元、明、清承之,也是进士一科取士。

  (2)相应的资格贡献考试既不询问家庭背景,也不需要别人推荐。每当开学年份,普通士人只要行为正确,身份清白,身体健康,不为父母服丧,就可以参加科举考试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“学者不问家庭背景”,也就是说,学者可以自由申请考试。这大大扩大了人才选拔的范围,扩大了王朝统治的基础。


  (3)隋唐五代分级考试贡献了分解考试和省级考试。宋太祖时期建立了殿试制度,开始成为解试、省试、殿试三级考试。元、明、清改名为乡试、会试、殿试。

  (4)由于科举考试规则主要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录取和排名,因此科举考试必须公开、公平、公平。为防止徇私舞弊,历代规定了各种考试规则,主要包括:

  *第一,锁院以防请求。

  *第二,不要试图避免怀疑。

  *第三,坐在榜单上,不要移动。

  *第四,禁止威胁书籍、传义和写作。

  (5)评卷规定,在评卷方面,宋代以后,也逐渐形成了较为严格的制度。

  *首先,废除唐朝实施的朝廷大臣的“公开推荐”和向知贡官投放“公开论文”的制度,使科举论文成为评估结果和决定放弃的唯一依据。这就是南宋诗人陆游所说的“一切都以程文为基础”。

  *二是实行封弥、抄录制度。封弥,又称糊名,是将举人的姓名、年龄、三代、籍贯等密封在试卷上,代之以字号,防止考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舞弊。然而,在封弥之后,考官也可以通过识别笔迹来了解试卷来自谁。宋真宗为了堵住这个漏洞,又建立了抄录制度。也就是说,先把举人的试卷封弥、编号,再交书吏抄录,对读无误,再交考官评审。封弥和抄录制度在防止阅卷作弊中起着关键作用。

  *第三,分级考试,多级考试。例如,在宋代省级考试中,论文应由点检官批准,然后由参与者审查所设定的等级是否合适,最后提交知识贡献者,决定取高低。即实施点检官、参与者、知识贡献者三级评价制度,使论文评价公平公正。

  总之,上述考试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考试、平等竞争、择优录用的原则,在选拔人才和笼络士人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。

  (6)考试内容隋唐以来,解试(乡试)与省考(会试)大致相同。唐初,金石科只试时政策,高宗时试杂文和经文。到中宗神龙第一年(705),形成了“先贴经,再试杂文和政策”的三个考试制度。所谓“杂文”,在中宗之前是座右铭、铭文、论文、表格等。,直到玄宗天宝年间才开始专门的诗。


  宋初,承唐五代制,试诗、赋、论各一首,策五道,贴《论语》十篇,对《春秋》或《礼记》墨义十篇。主要以诗赋人。神宗熙宁四年(1071),王安石改革贡献,进士科罢诗赋、帖经、墨义,改为试四场:初本经大义五道,次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大义分三道,次论一首,次时政策三道。南宋时期,分经义进士和诗赋进士。诗赋进士,第一场诗赋各一首,第二场论一首,第三场策三道;经义进士,第一场本经大义三道,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大义各一道,第二、第三场,与诗赋进士同。

  清承明制,又多次发生变化,直到乾隆52年(1787)成为定制:第一场,尝试三篇“四书”文章,一首五言八韵诗;第二场,尝试五篇“五经”文章;第三场,试经史和时政策五道。到光绪27年(1901年),又改为:第一场,尝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;第二场,尝试各国政治艺术策略五道;第三场,尝试“四书”两篇,“五经”一篇。然而,仅仅三年后,科举制度就被废除了。

  至于殿试的内容,北宋初期有三个问题:赋、诗、论。神宗熙宁三年(1070)改为试时政策。元、明、清一直没有改变。

  (7)唐代诗人孟郊在《登科后》一诗中写道:“春风骄傲马蹄疾,一天看长安花。可见进士及是第一件非常光荣的事情。这主要表现在唱名赐第一。唱名赐第均在皇宫大殿举行,仪式非常隆重。二是设宴庆祝。唐代称“曲江宴”,宋代称“闻喜宴”,又称“琼林宴”。元、明、清被称为“恩荣宴”。三是编登科录。四是刻碑题名。现存最早的是立于北京孔庙的三座元代进士题名碑。此外,北京孔庙还矗立着明代77座进士题名碑和清代112科进士题名碑。五是授官任职。唐代进士及第后,只有取得了当官资格,才能入仕。从宋太宗开始,进士及第就可以立即当官,第一甲一般授予通判或知县,其他授判、司、簿、尉等幕职县官。明清时期,状元授翰林院修编;榜眼,探花授翰林院修编。第二,第三甲的优秀选手是翰林院的吉士,最低的也授予知县,高于宋代的官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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