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的六科给事中是什么机构?负责什么呢?

  1367年,明太祖朱元璋继承了宋元旧制。洪武六年分为六科:官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。洪武二十四年后逐渐定型,成为明代监管体制的重要发展。如果都察院的御史重点是对全国官员和一般机关的监督,那么六科就是对六科的业务进行对口监督,两个机构不统一,可以互相弹劾。每个科目都给事中一个人,左右给事中一个人,四到十个人。其职责是“掌侍从、劝诫、辛卜阀、捡遗、检察六百司”。

  六个部门的权力一般与皇家历史相似,但更专业,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各行政部门的非法失职行为,及时消除造成损失的可能性。因此,就业要求相当严格。按照规定,一般是“在各衙门工作的进士、历薪两年以上的行人、博士、推官、知县三年考满的人”。与此同时,明朝也非常重视事中的考核,七品小官,其升降任免由皇帝亲自决定。由此可见,明朝统治者非常重视这一机构。

  六科执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:①封驳奏章,注销案卷。所谓封驳,是指负责文件审核的机构有权对朝廷诏令和臣民奏章进行封驳。《明史》卷七四《职官志三六科》载:“凡制救宜行,大事扭奏,小事署颁发,失封执奏。顾炎武曾说过:“明朝虽然罢了门下的省长官,但独有的六科在事中以手封驳,必须下科。如有不便,将事中驳正,称之为科参。”所谓注销案卷,是指六科对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务进行检查,检查相关案卷文件,检查是否按期完成工作。如发现有稽延迟的情况,则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的制度。封驳的作用主要在于驳斥六部处事中的不当行为,而注销的主要目的是纠结六部处事中的拖延积压。两者实际上是相互对立的。除了六个部门的检查,六个部门还有检查地方政府事务的权利。“在外司府衙门,每年将完成两京六部银行的调查和合并,填写底薄,送各科收存备查”。六科取消各部门案卷工作,对国家政令的实施和官员的考核起到了很大的作用。

  ②明朝六科给予的另一项重要职权是劝诫皇帝。指言官规范君主的言行和政治得失。自洪武十三年废除宰相以来,明朝的政治制度提高了六部分的地位,掌管了所有的普通政府,而权力完全集中在皇帝身上,使君主集权达到了顶峰。就皇帝与国家的关系而言,皇帝处于“统治”和“统治”的双重地位。一方面,皇帝“君临亿兆”,代表国家;另一方面,皇帝自操,乾纲独断。国家政令由皇帝发布,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,对皇帝负责。君主的个人行为与国家政治事务密切相关。

  因此,明朝作为一名言官,其建议的首要任务是对君主进行建议。在明朝的六大科目中,虽然遵循唐宋的旧制度,职业领袖的建议被驳斥,但自永乐和宣德以来,他们逐渐有权纠正这一问题。洪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这一职权。《大明会典》记载:“两京大臣等官有不职者,有核奏或大班面核”。因此,六科虽然对象略有不同,但权限没有太大差异,但在事件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对官员进行了弹勤。就弹劾权的行使而言,露章面核和封章奏核也有两种。由于明代六科的职责是监督中央机构,纠纷六部的非法失职,会典规定弹劾事件的对象是中央两京大臣,地方政府等官。

  建议政事是指科臣对国家政事的建议权。明代给事中掌“出纳帝命,封驳章奏”,检查六部百司之事。所有赦免的宣行,“必须下科”,对明朝政府行政的得失最为了解,因此明朝统治者赋予了“讨论政治事务,建议改革”的权力。明朝建议政治事务的内容非常广泛。国家政令得失、军民休戚、任命考核官员、增减机构、明确纳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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